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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5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光茂与孔泓棋、赵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茂,孔泓棋,赵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5149号原告:金光茂,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孔泓棋,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赵巧珍,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金光茂为与被告孔泓棋、赵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孔泓棋、赵巧珍归还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暂计算至2017年3月9日止为196000元,之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孔泓棋、赵巧珍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光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泓棋、赵巧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孔泓棋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30000元。2014年2月10日,上述债务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孔泓棋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月利率20‰,按季结息。后被告孔泓棋于2014年5月13日归还了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350000元,利息为月利率20‰,按季结息。嗣后,被告孔泓棋仅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2014年11月10日止,借款350000元及其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孔泓棋仍未还本付息。另查明,被告孔泓棋与赵巧珍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4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6月21日登记离婚,上述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泓棋、赵巧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光茂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利息196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3月9日止,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0元,由被告孔泓棋、赵巧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宇强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