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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24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于仁武与被告徐文成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仁武,徐文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24民初399号原告:于仁武,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个体养殖户,住辽宁省长海县。被告:徐文成,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辽宁省长海县人,个体,住辽宁省长海县。原告于仁武诉被告徐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仁武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经长海县公安局侦查后立为刑事案件,原告因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仁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琇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