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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3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3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8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50000元及逾期利息61797.26(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7年8月15日,并从利息总额中扣减已付利息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22.5元、支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案件受理费1170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1596.3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吴某某价值人民币14686.11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