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5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卫平与钟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平,钟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5107号原告:王卫平,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钟仁,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卫平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卫平负担。审判员 张文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锐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