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3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804号之一被执行人李菁,女,1963年8月29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李菁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吴刑二初字第046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李菁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0元。二、责令李菁退赔人民币14549700元,其中1200000元发还被害人周某1,2820000元发还被害人苏州永鼎典当有限公司,22000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1,686000元发还被害人梁某,107000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2,5000000元发还被害人钱某,293700元发还被害人李某,66000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3、王某4、卢某,13000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1300000元发还被害人周某2。因李菁未履行退赔义务(罚金部分另案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已立案,执行标的145497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菁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别墅区丙区32号别墅、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建行店面1号2号商住用房已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在优先债权受偿后该院将余款5143580元交付本院用于退赔(2014)吴刑二初字第0460号案受害人。经计算,上述款项可按约35%的比例退赔,具体受偿数额为:周某1425118元、苏州永鼎典当有限公司992118元、王某182118元、梁某245218元、王某2379618元、钱某1755118元、李某107918元、王某3、王某4、卢某236118元、张某460118元、周某2460118元。被执行人名下二家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除此,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在服刑,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退赔义务应予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尚在服刑,除已处置完毕的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刑二初字第0460号刑事判决中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则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虞 虹书 记 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