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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桂明与郑清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明,郑清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3315号原告:赵桂明,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郑清长,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明与被告郑清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桂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元由原告赵桂明负担。审判长  庞亭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