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桂明与郑清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明,郑清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3315号原告:赵桂明,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郑清长,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明与被告郑清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桂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元由原告赵桂明负担。审判长 庞亭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