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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梁平县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太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太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602号原告梁平县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双桂街道迎宾路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95158105L。法定代表人林剑,系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理人王薇,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罗清松,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太平,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太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太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90元,减半收取200.45元,由原告梁平县亿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彬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忠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