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会锋、张茶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会锋,张茶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庆伟,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会锋。被执行人:张茶茶,系被告张会锋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会锋、张茶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