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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新余今启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余今启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502民催6号申请人新余今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劳动北路(仙来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新余今启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新余今启传媒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62/20539295、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2日、到期日为2017年5月22日、出票金额为65133.87元、出票人为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余今启传媒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新余今启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XXX审判员  简谊莲审判员  刘小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