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4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巩义市三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三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4民初1974号原告:巩义市三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草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2851971P。法定代表人:张长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石门镇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9137610X0。法定代表人:毛国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巩义市三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巩义市三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三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巩义市三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子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