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亚娟与陈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亚娟,陈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民初3161号原告:沈亚娟,女。被告:陈永林,男。原告沈亚娟与被告陈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亚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亚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货款100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小药瓶货物计19000元,后归还9000元,余款10000经多次讨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陈永林未答辩,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永林向原告沈亚娟购买瓷器小药瓶价值19000元,后被告仅归还9000元,原告催讨后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上载明“今欠沈亚娟10000元,一个月内付清,欠款人陈永林”,故原告诉讼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沈亚娟与被告陈永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交付货物,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关款项,系属违约,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亚娟货款1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XXXXXXX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永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邹 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彩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