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杨永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杨永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83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杨永龙,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杨永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审 判 员 吴立信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迎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