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2执1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文顺与被执行人任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顺,任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陶文顺,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被执行人任占安,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陶文顺与任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后,经三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任占安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