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6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林与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高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6939号原告:王林,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理人:林某,女,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辉,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王林与被告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旭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诉。审判员 刘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