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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6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林与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高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6939号原告:王林,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理人:林某,女,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辉,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王林与被告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旭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诉。审判员  刘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