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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108号原告:王某甲,女,200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牛学书,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王某乙,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申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