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244泰州市万事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万事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万事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金革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XX,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曹卫,男,1961年3月6日,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万事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曹卫银行存款人民币64640.18元,退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3783.18元,余款人民币857元转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撤回本次恢复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海商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