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李俊与赵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赵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2076号原告:李俊,女,汉族,1962年5月2日生,住通许县城关北开发区。被告:赵楠,女,汉族,1993年3月19日生,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诉被告赵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审判员  厉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