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李俊与赵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赵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2076号原告:李俊,女,汉族,1962年5月2日生,住通许县城关北开发区。被告:赵楠,女,汉族,1993年3月19日生,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诉被告赵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审判员 厉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