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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俊义与姜纯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义,姜纯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269号原告:刘俊义,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凇滔,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绥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住绥滨县。被告:姜纯芳,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原告刘俊义与被告姜纯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刘俊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俊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448.00元,减半收取1,224.00元,由刘俊义负担。审 判 长  周 慧审 判 员  王荔荣人民陪审员  郑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