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俊义与姜纯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义,姜纯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269号原告:刘俊义,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凇滔,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绥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住绥滨县。被告:姜纯芳,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原告刘俊义与被告姜纯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刘俊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俊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448.00元,减半收取1,224.00元,由刘俊义负担。审 判 长 周 慧审 判 员 王荔荣人民陪审员 郑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