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8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博秦精密机械厂与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博秦精密机械厂,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8388号原告:上海博秦精密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投资人:杨连军,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振云,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卢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华,男。原告上海博秦精密机械厂(以下简称博秦机械厂)与被告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振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博秦机械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福云公司支付模具费174,650元;2.福云公司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732.5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2日,双方签订《翼镜模塑件生产合同》,约定博秦机械厂按福云公司的定作要求,为福云公司开模和生产翼镜模塑件,模具总价为249,500元,并约定生产的产品总量达到50万套时,进行全额模具费用的返还。合同生效后,博秦机械厂按约完成模具开发,并已为福云公司生产了3,200套产品,因产品总量未达50万套,故福云公司应支付全部模具款,但福云公司仅付款74,850元,尚余174,650元至今未付,显属违约,故诉至法院。福云公司辩称,对欠款金额确认,确认博秦机械厂已经使用诉争模具生产并交付了部分产品。但是,其虽然曾对诉争模具进行过验收并生产了部分产品,但该模具已在博秦机械厂处保管多时,已无法保证质量,故其要求在重新验收模具后,再予以付款,并希望博秦机械厂免除违约金。博秦机械厂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双方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的《翼镜模塑件生产合同》,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2.模具照片,证明博秦机械厂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福云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确认博秦机械厂已经将通过模具生产的1,000只成品送至福云公司。福云公司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4月22日,福云公司(甲方)与博秦机械厂(乙方)签订《翼镜模塑件生产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设计要求生产并且得到甲方最终封样认可型号为翼镜的模塑件;合同产品的品牌归甲方所有,模具所有权在支付完所有模具款后归甲方所有;模具总价为249,500元;产品总量达到50万套时,进行全额模具费用的返回,费用按照冲抵货款的形式实现;该合同生效后,乙方于25天内完成模具开发,乙方于开模完成一周内提供T0样品,乙方于甲方确认T0样品一周内提供T1样品后,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通过测试后双方进行封样;模具费用支付的方式如下:第一阶段,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模具总额的30%;第二阶段,乙方交T1样品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40%模具款;第三阶段,封样产品经甲方承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具100%模具款发票,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30%模具款;甲方支付完模具款后,模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签约后,甲方如未能依照该合同之付款规定付清各期款项,甲方除需承担继续支付款项外,还需支付每日按应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罚金总额不超过延迟付款金额总数的5%;等等。合同签订后,博秦机械厂按约制作了诉争模具,经福云公司验收通过后,博秦机械厂已经通过诉争模具制作相关产品后向福云公司进行少量交货。审理中,双方均确认通过诉争模具生产的产品总量尚未达到50万套。本院认为,博秦机械厂与福云公司签订的《翼镜模塑件生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博秦机械厂已经按约生产制造了诉争模具,且福云公司已经通过了对该模具的验收,并且接受了以该模具生产的部分产品,故博秦机械厂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福云公司应当按约及时付清全部三期模具款。然而,现福云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剩余两期款项均未支付,显属违约,博秦机械厂诉请要求福云公司支付全部剩余模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符合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博秦精密机械厂模具款174,650元;二、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上海博秦精密机械厂逾期付款违约金8,732.50元。案件受理费3,968元,减半收取计1,984元、保全费1,436元,合计3,420元,由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