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宝善与骆峰、姚利玉诉前财产保全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宝善,骆峰,姚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保18号申请人:何宝善,男,生于1966年5月19日,汉族,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田园路。被申请人:骆峰,男,生于1987年3月12日,汉族,住勉县同沟寺镇晨光村。被申请人:姚利玉,女,生于1996年2月20日,汉族,住勉县同沟寺镇晨光村,系骆峰之妻。申请人何宝善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何宝善撤回对被申请人骆峰、姚利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员 王治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王鑫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