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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高山村第三村民小组、牟甲留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高山村第三村民小组,牟甲留,牟甲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770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高山村第三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邓泽娟,组长。被执行人:牟甲留,男,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牟甲钧,男,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执行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高山村第三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牟甲留、牟甲钧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牟甲留、牟甲钧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高山村第三村民小组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6日上午,玉州区人民法院在城北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城北街道高山村委员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将被执行人牟甲留、牟甲钧占用申请执行人的责任田全部交还给了申请人。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