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2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金礼堂与张良云阳县银海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礼堂,张良,云阳县银海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789号之一原告:金礼堂,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重庆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良,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李科,重庆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银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顺通路银海市场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50094472N。法定代表人:张良,公司经理。原告金礼堂诉被告张良、被告云阳县银海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金礼堂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礼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礼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75元,由原告金礼堂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灵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