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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利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58号移送部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张利军,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23021978********,汉族,初中毕业,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利军贩卖毒品罪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利军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利军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文平审判员  郑宏伟审判员  李统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