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79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英豪与司林英、侯成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英豪,司林英,侯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79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高英豪,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司林英,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侯成龙,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司林英、侯成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26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新民初字第2464-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司林英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怡路29号海南紫园B区5号楼A单元1层102号(产权证号:HK××36)的房产。本院于2017年8月9日、10日对已查封的上述房产进行了公开司法拍卖,2017年8月10日买受人刘枝苇(身份证号:)以最高价1605000元竞得该房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司林英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怡路29号海南紫园B区5号楼A单元1层102号(产权证号:HK××36)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枝苇(身份证号:)所有、如有房屋维修资金一并转移给刘枝苇。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枝苇时起转移。解除对被执行人司林英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怡路29号海南紫园B区5号楼A单元1层102号(产权证号:HK××36)的查封。买受人刘枝苇(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林人民陪审员 陈培红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 员代 创 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