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3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饶忠斌、付国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忠斌,付国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3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饶忠斌,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东乡县,被执行人付国繁,男,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忠斌与被执行人付国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付国繁已履行完毕应履行的义务。依照>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国繁在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岗上积支行卡号为19×××27内的存款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艾凌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琪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