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清高与张志方、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清高,张志方,李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高,退休人员,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修,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方,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华,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张清高因与被上诉人张志方、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赛民初字第00694号民事裁定,驳回张清高的起诉。张清高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5月8日作出(2016)内01民终594号民事裁定,指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内0105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张清高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清高于2017年8月20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清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未影响到本案其他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清高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清高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清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伏 春审判员 张 喆审判员 张雪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