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6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伟与倪菊来、嵊州市新明机械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倪菊来,嵊州市新明机械配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945号之一原告:刘伟,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琛,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菊来,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嵊州市新明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东郭村。投资人:倪建军。原告刘伟与被告倪菊来、嵊州市新明机械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依法减半收取1770元,保全费1330元,合计3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叶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