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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6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伟与倪菊来、嵊州市新明机械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倪菊来,嵊州市新明机械配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945号之一原告:刘伟,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琛,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菊来,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嵊州市新明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东郭村。投资人:倪建军。原告刘伟与被告倪菊来、嵊州市新明机械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依法减半收取1770元,保全费1330元,合计3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叶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