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小金与罗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金,罗晓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751号原告:黄小金,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罗晓霞,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黄小金与被告罗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黄小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小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小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黄小金负担。审 判 员 罗琳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童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