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毛颖平与呼伦贝尔市新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颖平,呼伦贝尔市新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065号原告:毛颖平,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呼伦贝尔市新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史春荣,职务总经理。原告毛颖平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新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毛颖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毛颖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