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22执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河南南德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大道东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南德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大道东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324-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德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大道东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河南南德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大道东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大道东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巩亚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