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向本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本市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本市,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重庆市忠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本市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跃、被告人向本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5日,桐柏县埠江镇福海花城项目的开发商镇平泓力商贸有限公司和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福海花城项目的19套别墅建设,双方签字的分别是镇平泓力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魏新明和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负责人石立卫。2013年3月13日,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又和被告人向本市签订福海花城内部协议书,将该19套别墅交由向本市承包建设,双方签字的分别是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石立卫和向本市。2013年8月份,石立卫查处癌症晚期(后去世),随即,该19套别墅项目建设交由石立卫的哥哥石立聚负责,该19套别墅工程总造价为37261.24元,由向本市组织工人施工。2014年11月7日该工程验收完毕,在验收完毕之前石立卫及石立聚一共给了向本市220万元的工程款(其中有76万元的工程款已直接给工人发放工资),剩余还有150余万元的工程款,扣除税金、质保金、管理费36万元,还有116万元工程款没有给付向本市。2016年1月15日,桐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镇平泓力商贸有限公司、转包商石立聚、分包商向本市在桐柏县埠江镇锦埠社区福海花城项目工地拖欠张家朝、李军等64名农民工工资1299995元一案移送桐柏县公安局。2016年1月19日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过询问欠薪工人及核算,桐柏县埠江镇锦埠社区福海花城项目工地拖欠张家朝、李军等64名农民工工资实际共计1299185元。经过协商,镇平泓力商贸有限公司出30万元,石立聚出26万元做为工程款给工人发工资,但向本市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1月20日,桐柏县公安局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本市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向本市和镇平泓力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新明、石立聚签订协议书,镇平泓力商贸有限公司出资30万元、石立聚出资26万元作为该项目的工程款给工人发工资,剩下的739995元由向本市出资给工人发工资。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向本市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之后,在桐柏县公安局埠江派出所民警配合桐柏县埠江镇政府工作人员按比例由魏新明、石立聚、向本市拿出来的78万元现金给工人发工资。2016年12月份,向本市将拖欠桐柏县埠江镇福海花城19套别墅的工人工资1299185元全部结算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本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文东、石立聚等人的证言,桐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桐柏县公安局埠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向本市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本市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本市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本市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