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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81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远珍与余庆娟、梁成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珍,余庆娟,梁成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2618号原告:陈远珍,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锋,广东丽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庆娟,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梁成师,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全,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远珍诉被告余庆娟、梁成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被告梁成师于2016年12月21日申请笔迹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鉴定结论。原告陈远珍于2017年8月14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庆娟、梁成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远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珍撤回对被告余庆娟、梁成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计2462元,由原告陈远珍负担,鉴定费16080元(被告梁成师已预交),由原告陈远珍负担。审 判 长  邱 明审 判 员  姜晶晶人民陪审员  林 力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