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81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远珍与余庆娟、梁成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珍,余庆娟,梁成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2618号原告:陈远珍,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锋,广东丽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庆娟,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梁成师,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全,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远珍诉被告余庆娟、梁成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被告梁成师于2016年12月21日申请笔迹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鉴定结论。原告陈远珍于2017年8月14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庆娟、梁成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远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珍撤回对被告余庆娟、梁成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计2462元,由原告陈远珍负担,鉴定费16080元(被告梁成师已预交),由原告陈远珍负担。审 判 长 邱 明审 判 员 姜晶晶人民陪审员 林 力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