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执87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越和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越和置业有限公司,金仙花,绍兴家天和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金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87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蓝翔。被执行人:贵州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9274822-X。法定代表人:金兴全。被执行人:金仙花,女,1956年7月3日出生,住绍兴市。被执行人:绍兴家天和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城西钟家湾,组织机构代码:71548639-0。法定代表人:陈阿裕。被执行人:金兴全,男,1951年8月6日出生,住绍兴市。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越和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家天和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金兴全、金仙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8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贵州越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大道富邦家装商城150间商铺进行的变卖以2627万元的价格成交,扣除执行费后余款26151373.00元已全部划付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另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行与绍兴家天和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绍兴家天和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款项(488万元),本案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受偿31031373.00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目前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暂不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布控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执8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