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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泽林与周述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林,周述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李泽林,男,生于1966年2月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周述均,男,生于1962年2月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泽林与被执行人周述均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岳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恢复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述均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泽林偿还借款400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周述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周述均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周述均现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只有其父母在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泽林本案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李泽林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述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恢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述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李泽林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彬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