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松梅与被执行人杜文芳、曹保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梅,杜文芳,曹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杨松梅,女,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文芳,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保平,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松梅与杜文芳、曹保平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李强审判员 杨国建审判员 王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