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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7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航与被告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航,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061号原告:孙航,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号西安体育学院。委托代理人:李庆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敏,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宇宁,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孙航与被告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孙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孙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航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