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马维彪、王益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维彪,王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282号申请人:马维彪,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宣威市。被申请人:王益华,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6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王益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平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周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鹏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