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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7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王莉华、张维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王莉华,张维虎,张掖市宝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5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许国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长年,系该行法律顾问。被告:王莉华,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山丹县甘新北路一巷46号山丹县供电局家属楼*单元***室,自由职业,身份证号:×××。被告:张维虎,男,汉族,1962年2月17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住山丹县甘新北路一巷46号山丹县供电局家属楼*单元***室,自由职业,身份证号:×××。被告:张掖市宝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国道312线(金张掖牌楼南侧)。法定代表人:任俊年,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张掖分行”)与被告王莉华、张维虎、张掖市宝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工商银行张掖分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工商银行张掖分行以”被告王莉华主动偿还我行诉讼全部借款本息”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负担。审判员  葛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