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301号原告:丁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宋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某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君唐,济南历下大舜君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丁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某某撤回对于宋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计354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