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6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与林帅堃、张幼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林帅堃,张幼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064号原告: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88号。法定代表人:林樟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娜,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帅堃,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张幼飞,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帅堃、张幼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24元,减半收取计2862元,由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祖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宓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