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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冰梅与被告湖南省新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冰梅,湖南省新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283号原告(反诉被告):周冰梅,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洪波,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新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99号。法人代表:胡春燕。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忠,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恩军,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周冰梅诉被告湖南省新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湖南省新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冰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诉的起诉;反诉原告湖南省新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冰梅及反诉原告湖南省新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冰梅撤回本诉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湖南省新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撤回反诉的起诉。本案本诉诉讼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周冰梅承担;反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湖南省新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