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曾因犯抢夺罪,2011年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因吸毒,2016年10月1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2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三角坪兄弟龙虾店内,趁被害人莫菊某不备之机将莫放在椅子上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走。2、2017年4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老粮油市场4栋1号门面内,趁被害人苏志某不备之机将苏放在椅子上手提包内的价值共计2900元的苹果6手机2台和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案发后,2台苹果6手机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以上,被告人陈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被盗手机销售凭证、(2010)怀鹤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怀鹤公(团结)强戒决字[2016]第057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张志某的证言、被害人莫菊某、苏志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赃物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鹤价认定(2017)260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及监控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另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财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本院综合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杨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颖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