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呼广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呼广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324号原告王建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呼广荣,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气象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呼广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建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为5750元,保全费4370云,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 判 长 金富钦代理审判员 温荣梅人民陪审员 马小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 慧书 记 员 苏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