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美秋、王美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美秋,王美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民特20号申请人:王美秋,女,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罗丹卉,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美娟,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代理人:王美青,女,汉族,系被申请人妹妹,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人王美秋申请认定王美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美秋称,其是王美娟的妹妹,王美娟于2014年3月患精神分裂症,一直病情反复,语无伦次,行为怪异,喜怒无常。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眼动测定分析,证实其为精神分裂症,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美青称,其是王美娟的妹妹。王美娟以前正常,夫妻关系也挺好,四五年前因为房子的事情,其丈夫和继子给其压力,精神就不好了。现在不能正常沟通,几乎不说话,大小便不能自己控制,不能自理。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美娟,女,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杨戈庄20号1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王美秋和代理人王美青的姐姐。本院根据王美秋的申请,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王美娟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对王美娟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后认为,王美娟目前精神状态符合的“精神发育迟滞(轻度)、精神分裂症”之诊断,病情迁延不愈,其认知功能严重损害,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应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亲属、邻居及基层群众组织的调查以及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足以认定王美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美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