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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郭永辉与田双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辉,田双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3001号原告:郭永辉,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田双峰,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辉与被告田双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申建立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奇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