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郭永辉与田双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辉,田双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3001号原告:郭永辉,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田双峰,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辉与被告田双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申建立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奇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