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北京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北京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943号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村东。负责人:张士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复兴四街3号院4号楼3层303。法定代表人:李海宾,该公司经理。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北京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计553元,由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增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靖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