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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崔毅与璧山区永和堂南门唐城大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毅,璧山区永和堂南门唐城大药房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099号原告:崔毅,男,生于1977年09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璧山区永和堂南门唐城大药房,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注册号500227606939755。经营者:邹丽,女,生于1980年06月1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祥成(邹丽之夫),男,生于1980年09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崔毅与被告璧山区永和堂南门唐城大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崔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