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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林伟与杨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伟,杨建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882号原告:陈林伟,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杨建丰,男,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伟与被告杨建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林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林伟负担。审 判 员 马荣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媚珠?PAGE*ArabicDash?-1-??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