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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进周与杨兴花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进周,杨兴花,芮普柱,芮光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韩进周,男,现年52岁,汉族,祥云县人,高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杨兴花,女,现年60岁,汉族,文盲,农民。被执行人芮普柱,男,现年31岁,汉族,大学本科。被执行人,芮普林,男,现年35岁,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芮光彩,男,现年81岁,汉族,文盲,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进周与被执行人杨兴花、芮普柱、芮普林、芮光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兴花、芮普柱、芮普林、芮光彩四人继承了杨兴花与芮恩祥共同共有的位于沙龙镇芮家营村111号房屋中芮恩祥的遗产部分,经依法评估上述房屋的价值为61200元,芮恩祥的遗产价值本院认定为30600元。被执行人杨兴花、芮普柱、芮普林、芮光彩以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向本院主动履行了偿还韩进周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义务。本案现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祥执字第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