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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与沈平袁开平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袁开平,张纯波,沈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829号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复兴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031990490。法定代表人:程运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男,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袁开平,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纯波,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沈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与被告袁开平、张纯波、沈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秋鸿 关注公众号“”